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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教授也是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是公认的宪法专家。他的文章(《任期制在我国宪法中的规范意义——纪念1982年〈宪法〉颁布35周年》,《法学》2017年第11期)认为,1982年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立场是民主和共和,修宪权的行使存在着一定的客观界限,宪法中存在某些根本制度、原则与精神不得修改,否则就构成了“宪法的破坏”;1982年《宪法》中的国家领导职务任期制正是在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该制度的修改,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要从1982年《宪法》的共和精神与改革成果角度寻求共识,不得减损它在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与防止个人集权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根据这一要求,有关任职期限与任期届数的任何修改或者调整不能违背1982年《宪法》的基本精神;另外,根据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为防止正在履职的国家领导人借助宪法修改突破对其任期限制,即使修改了任期制,宪法对于任职期限与任期届数的调整,只能自该职务的下一届任期生效。 而虞崇胜先生的文章(《任期制:国家权力和平有序更替的制度保障》,《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任期制与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生活制度建设》,《长白学刊》2017年第1期)认为:任期制是现代民主的核心制度之一,它是对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和领导生命周期理论等社会规律和自然法则的遵循;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是党和国家权力和平有序更替的民主机制,其建立不仅为党政领导干部的和平更替提供了制度规范,而且使党和国家权力顺利实现了代际更迭,为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制度保证。因此,必须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而不能随意改变或放弃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 可以认为,两位学者的观点,代表中国学术界大部分人的真实看法。但在本次修宪过程中,国内学界只看到学者表态坚决拥护修宪主张,几乎不见任何公开质疑和批评。 中共官方对取消国家主席、副主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限制规定的合理性解释是,党章没有中共中央总书记的任期届数限制,宪法也没有明确限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届数,为了加强完善国家领导体制,实现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三个职位代表的党、国、军最高领导职务的“三位一体”,故修改宪法,取消国家主席任届限制。然而,虞崇胜先生的文章已经明确对此表示不同看法,他认为:“党章中虽然没有任期届数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的党政体制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和法律以及其他条例中关于政府和人大的任期届数都有明确规定,党内任期届数应与这些规定保持一致”。显然,上述观点完全符合法理,即宪法大于党章,党章应该服从宪法,应该修改党章以顺应宪法,而不应该修改宪法而顺应党章;同理,宪法中无明确规定的也应该顺应明确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军委主席任届理应顺应有明确规定的国家主席任届规定。 1982年宪法关于国家领导人任期任届限制的基本精神是废除职务终身制和防止集权及个人崇拜,这在邓小平的“8·18讲话”和以后的讲话都有明确论述。在“8·18讲话”中,邓小平说:“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邓还说,“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 而六四天安门事件刚过完后,1989年6月16日,根据《邓小平文选》的记载,邓在和当时的中共中央领导人谈话时说:“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 1982年宪法可以说是邓小平的政治遗产,对国家领导人的任期限制等规定体现了民主、共和精神,是近40年中国逐渐向现代文明社会演变的推动力。但看起来,中国正在走向一个“新时代”,民主、共和精神正在被抛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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